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首页

| 企业动态 | 工商动态 | 企业信用 | 办事指南 | 法律法规 | 企业会员 | 金网图库 | 留言板

当前位置:长兴企业金网 >> 办事指南 >> 其他登记指南 >> 抵押物登记 >> 正文     网站公告: 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cadmin  2007年10月15日]  
 
 
抵押物登记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汽车以外的下列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二、抵押物登记由抵押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地点的,由主要抵押物(按价值)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按<抵押物登记书>所载明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双方盖章予以确认。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六、主合同履行完毕、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物灭失或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后7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共他欺骗手段,骗取抵押物登记的,撤销登记并收回《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处室:合同处,联系电话:0572-6226655合同处 

 

附:1、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3、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书

  4、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占管状况证明

  5、抵押物登记授权委托书

  6、抵押物清单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本类最新更新
抵押物登记
本类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 © 2004-2008 长兴企业金网 www.cxgsj.com  关于本站 cxgsjinfo@163.com

制作与维护:长兴县金网企业信息服务中心  浙ICP备05070744号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街128号 管理登录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