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条件:
1、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2、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符合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
1、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4、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5、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6、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与登记的决定。
受理处室:直属分局,联系电话:8706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