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首页

| 企业动态 | 工商动态 | 企业信用 | 办事指南 | 法律法规 | 企业会员 | 金网图库 | 留言板

当前位置:长兴企业金网 >> 办事指南 >> 其他登记指南 >> 市场名称登记 >> 正文     网站公告: 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cadmin  2007年10月15日]  
 
 
市场名称登记(适用于省工商局登记)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申请人的条件:

  1、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2、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符合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

  1、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4、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5、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6、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与登记的决定。

    受理处室:直属分局,联系电话:87067213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本类最新更新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市场商业用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市场名称登记(适用于省工商局登
本类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 © 2004-2008 长兴企业金网 www.cxgsj.com  关于本站 cxgsjinfo@163.com

制作与维护:长兴县金网企业信息服务中心  浙ICP备05070744号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街128号 管理登录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