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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长兴企业金网 >> 办事指南 >> 其他登记指南 >> 商品展销会登记指南 >> 正文     网站公告: 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cadmin  2007年10月15日]  
 
 
商品展销会登记(适用于省工商局登记)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2、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商品展销会;

  3、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举办商品展销会;

  4、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省局登记的单位。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商品展销会申请登记表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展销会负责人名单,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3、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4、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权证明;

  5、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6、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展销会负责人身份证明;

  7、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8、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需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与登记的决定。

  四、省会城市以外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省局核转,申请人持《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通知书》再向举办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受理处室:直属分局,联系电话:8706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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