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务院第一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12.1)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产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担保;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6、房产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五、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的营业登记申请书;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3、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要求如下:
(一)名称的变更登记
按照企业法人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法人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超出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权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对变更登记的批复文件;
4、申请名称中,使用“总厂”、“总店”等字样的,应当提交所属分支机构的证明及其分支机构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住所的变更登记,是指企业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变更住所的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批复文件;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系自有房,应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如系分配用房,应附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单位分配使用证明;如系租赁用房,应附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如系租用招待所或饭店的客房办公,应附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有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按规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核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同时,应重新审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资金信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其他企业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从业人数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的从业人员在原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般可不申请变更登记,应在每年度《年检报告书》中如实填报本年度企业从业人数的变化,减少从业人员最低限度不能低于8人。
(五)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经营期限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册的有效期内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联营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章程、协议或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联营各方或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应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
4、延长经营期限的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文件、证件。
七、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一)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自动歇业;
2、企业依法被撤销;
3、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也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申请注销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文件;
3、《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4、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八、办事程序:同公司办事程序。
九、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30日)。
十、收费标准:
法人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开办)登记收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销资金超过1000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非法人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设立(开办)登记收费:300元;
变更登记收费:100元;
企业年度检验收费:50元。
十一、责任处室:注册处;联系电话:0572-2058482、2058483。
相关表格:《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