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 )
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7.2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8)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2)股东投资情况表。
三、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开办单位签署的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开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私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开办者签署的私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七、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10天)。
八、责任处室:注册处;联系电话:0572-2058485。
相关表格:《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