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
二、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平衔表或资产负债表。
三、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批准证书;
4、合同、章程;
5、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7、中方合法开业证明;
8、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及译文;
9、中方出资证明;
10、外方资信证明及译文;
11、企业负责人登记表及负责人照片;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七、责任处室:外资处;联系电话:0572-2058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