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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3、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六、责任处室:外资处。联系电话:0572-2058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