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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长兴企业金网 >> 办事指南 >> 商标商号 >> 著名商标申报 >> 正文     网站公告: 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cadmin  2007年10月15日]  
 
 
商标管理网上办事受理范围、流程等材料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商标管理网上办事受理范围、流程等材料

 

一、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主要是:

1 、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注册和连续使用三年以上;证明商标一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

2 、一般要求是文字商标。

3 、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1亿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预审表》

2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①    申请人商标使用概况、企业发展史;

②    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

③    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④    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

⑤    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⑥    申请理由等。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

6 、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7 、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8 、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9 、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材料。

10 、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11 、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2 、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3 、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程序

1 、预审程序:申请人→向当地商标监管部门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预审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汇总→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预审→预审期培训→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预审时间:每年5月至6月

2 、受理程序:各县(市、区)工商局审查申请人的提交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市级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上报省级工商局。

受理时间:每年7月至9月

3 、评审程序:省工商局(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省消费者协会公众调查→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并投票表决→省工商局根据评审结论,确定初选名单→社会公示→省工商局作出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评审时间:每年10月至12月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评审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查,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认定依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浙工商标[2003]12号《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和具体标准》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收费:对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收取评审费1500元,对已认定为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企业收取公告费:3000元。(浙价费[1998]56号)。

附:表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预审表》

    表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延续省著名商标
   依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申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提前三个月提出。确认延续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可简化认定程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征求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确认延续决定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三、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保护措施依照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惯例。

主要途径:

1 、企业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当发现有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时,且该驰名商标在要求保护的商品范围内,没有专用权,要求禁止使用的商标也未申请、注册,可要求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主要程序是依规定向发生案件的所在地市级工商局提出投诉;所在地市级工商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商局上报案卷及证据材料,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审核,对认为符合申报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请示,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当要求禁止的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上已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商标时,驰名商标企业可以依法直接(注:不需经地方工商局转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提出异议或评审,并举证为驰名商标,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予以认定并作出异议裁定或评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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