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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长兴企业金网 >> 办事指南 >> 商标商号 >> 知名商号申报 >> 正文     网站公告: 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cadmin  2007年10月15日]  
 
 
关于开展2004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rickson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不受企业数额限制。申报企业登记注册和商号连续使用必须期满五年,计算起始时间为 1999年5月31日前,其中按变更设立的改制企业,可连续计算成立时间。申报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工商登记证明。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 6月30日前,为市、县(市、区)工商局受理申报期。申请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预审表》(附件一,一式三份),无须相关部门证明,直接送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初审,由县(市、区)工商局上报市工商局。

(二) 7月15日前,各市工商局对各县(市、区)上报和本级受理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后,认为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市局上报省局。上报材料包括:《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预审汇总表》(附件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预审表》。

(三) 8月15日前,省工商局将预审情况书面反馈市工商局。

(四) 9月15日前,对预审通过的企业,再由申请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附件三),市工商局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审查情况一览表》(附件四)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及企业商号的本级名称查询单一并报送省工商局。

申报企业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书面正式申报材料,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市局初审后留存,一份报省局审核)。其中广告宣传费用(包括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告、店堂广告、宣传画册及形象设计、专卖店设置等费用)证明材料既可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企业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也可提供公司近三年相关的会计明细帐、每年的广告费用汇总统计和大额广告发票复印件(企业盖章确认)作为企业广告宣传投资的证明材料。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一般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同行业的排位一般是指省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排位证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以上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指的是企业在不少于五个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理商的情况(社会服务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也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知名商号认定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开展知名商号的认定保护,是工商机关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赋予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履行政府入世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各地要运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开展知名商号保护的意义,在全社会营造争创省知名商号的良好氛围。为了使企业全面知晓知名商号申报的有关事项,可在当地媒体刊登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告,向社会公布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

(二)严格把好知名商号申报企业的审查工作。今年知名商号的认定不受数额限制,各地要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审查,切实把好受理、审查关。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把那些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高、在本地区相同行业和商号中名列前茅、具有独创性的商号推荐上来,以确保知名商号的社会美誉度。

(三)切实落实浙江省知名商号各项排它性保护措施。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其商号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方位保护。对其中被认定的知名商号不含行业的,其他所有行业企业未经其许可以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和申报无区域名称;被认定的知名商号含行业的,凡本行业其他企业未经其许可以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使用的,申请使用该商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和申报无区域名称。各地要健全电脑名称查询库内容,名称查询库必须加入省知名商号的查询内容。

 

联系人:企业处,阙利明,电话:0571-88383388-1031。

附件:1、浙江省知名商号预审情况表

      2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预审汇总表

      3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4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审查情况一览表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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