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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长兴企业金网 >>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网站公告: 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cadmin  2007年10月15日]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rickson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规处联系。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划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行政处罚职权,理顺执法关系,促进职能到位,根据“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分工如下:
(一)经检机构承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
(二)注册登记和无照经营案件,由企业监管机构承办;
(三)市场登记及合同、拍卖和经纪人的案件,由市场规范(合同)管理机构承办;
(四)商标案件,由商标监管机构承办;
(五)广告案件,由广告监管机构承办。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统一由经检机构承办。
有关违反注册资本金管理规定的案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经检机构为主承办。
第四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分工如下:
(一)一般、小额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承办;
(二)大要案、新类型案件,由经检机构承办;
(三)未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企业监管机构承办。
第五条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个别案件,经局长批准,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可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分工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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