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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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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rickson 点击数: 【字体:大 中 小】【双击滚屏】 |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规处联系。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划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行政处罚职权,理顺执法关系,促进职能到位,根据“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分工如下: (一)经检机构承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 (二)注册登记和无照经营案件,由企业监管机构承办; (三)市场登记及合同、拍卖和经纪人的案件,由市场规范(合同)管理机构承办; (四)商标案件,由商标监管机构承办; (五)广告案件,由广告监管机构承办。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统一由经检机构承办。 有关违反注册资本金管理规定的案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经检机构为主承办。 第四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分工如下: (一)一般、小额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承办; (二)大要案、新类型案件,由经检机构承办; (三)未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企业监管机构承办。 第五条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个别案件,经局长批准,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可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分工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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