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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长兴企业金网 >> 工商动态 >> 工商行动 >> 正文     网站公告: 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cadmin  2007年10月15日]  
 
 
2006年第三季度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2006年09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本季度县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1件,解决61件,解决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9148元,接待来访、咨询139人次。各监督联络站(点)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3件,解决93件,解决率达100%。
本季度受理投诉情况按性质分析:质量问题共44件,占投诉总量的72.13%;安全问题共1件,占投诉总量的1.64%;价格问题共3件,占投诉总量的4.92%;营销问题共1件,占投诉总量的1.64%;其它问题共12件,占投诉总量的19.67%。
本季度受理投诉情况按类别分析:家用电子电器类共24件,占投诉总量的39.34%;家用机械类共2件,占投诉总量的3.28%;日用百货类共12件,占投诉总量的19.67%;房屋及装修建材类共6件,占投诉总量的9.84%;服务类共10件,占投诉总量的16.39%;其它商品类共7件,占投诉总量的11.48%。
从本季度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食品类投诉增幅较大,消费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第三季度共受理食品类投诉6件,与第二季度相比上升了66.67%。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消费安全的宣传,从而提高了消费者的食品消费维权意识。如朱女士已怀孕四个月,7月29日晚,朱女士在超市买了五包椒盐桃片,价值4.80元。第二天中午便拆开吃,当吃到一半时,朱女士惊奇地发现椒盐桃片上有三四条虫子在蠕动,顿时朱女士呕吐不止。其丈夫刘先生即刻与超市取得了联系,超市便通知生产厂方尽快赶到长兴。下午厂方赶到后,立即陪同朱女士到妇保院进行检查,为了防止万一,朱女士住院观察。通过二天的住院观察,朱女士仍出现不想吃东西,一见食品就会呕吐现象,只能通过挂盐水补充能量。其丈夫刘先生便同超市、厂方交涉,要求解决此事,但因双方的分歧较大,便投诉到县消保委,要求县消保委主持公道,帮助解决。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在掌握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刘先生、超市、厂方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厂方认为:现在天气比较热,且食品中不准放防腐剂,故此类食品中容易出现虫子现象。对朱女士吃该食品出现的反映表示谦意,只能给予适当补偿。刘先生认为:家属已怀孕四个月,吃了该椒盐桃片发现蠕动的虫子而导致其家属一见食品就会出现呕吐现象,且一直不想吃东西,对胎儿的健康成长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求厂方给予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共计5万元。县消保委认为:厂方在生产工艺上要改进,县消保委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此类食品在生产中,应该待食品完全冷却后,才能包装。假若该食品未完全冷却就进行包装,包装层内就会产生水分,水分是滋生虫子的关键。其次,此类食品在天热期间,应相应缩短保质期。该食品中出现虫子,且食用者身份特殊,给其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厂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孕妇家属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使其思想尽早摆脱“虫子”的阴影。经县消保委多次调解,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厂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0000元,医药费700元,误工费300元,三项合计共11000元。双方对县消保委的调解均表示满意,对县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二、保险行业越来越热,消费纠纷日益复杂。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险需求不断增多,促使险种多样化,于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同时,由于某些保险公司制度不规范或违规操作、“霸王条款”等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6月1日张先生经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投保了一份“XX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二个附加险,共交一年的保险费,合计保费3149元。因张先生在05年5月初生病住过院,在投保前特意咨询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否可以参加保险。业务员用手机拔通业务经理的电话,让张先生直接向业务经理咨询。业务经理告知,可以投保。业务员拿出随身携带的空白保单,只让张先生签上名字便拿回了公司。2005年12月26日张先生身体不适,经上海长海医院检查为“风湿性心脏联合瓣膜病”,并住院治疗。其家属随即与业务员及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答复:保存好相关凭证,待出院后再到保险公司理赔。2006年2月份,张先生康复出院后便将相关凭证整理好后交给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经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一气之下便投诉到县消保委。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即刻进行调查了解。在掌握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张先生存在欺骗行为,因其在“是否存在既往症”一栏中,明确注明“无”。但从张先生的病历上可以看出,在保险的前一个月张先生就因心脏问题住过院,保险后不到半年时间,仍然是心脏问题而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对于既往症引起的住院,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张先生认为:在投保前通过业务员向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咨询过自己的病症是否可以参加保险,业务经理告知可以投保,且业务员只要求其在空白的保单上签名字,其它内容根本没有填写。县消保委认为:经调查,张先生的保单除了名字是自己签的外,其余均不是其所为,且其病症已通过业务员向业务经理反映,征得同意后才投保。《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消保委工作人员作了大量的说教工作,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000元,一起历时半年的保险纠纷得以胜利解决。


 
报:省消保委,市消保委,名誉会长。
发:消保委分会,监督联络站,常务理事。
送:县工商局,各县(区)消保委,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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