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季度县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6件,解决46件,解决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7540元,接待来访、咨询92人次。各监督联络站(点)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6件,解决76件,解决率达100%。 本季度受理投诉情况按性质分析:质量问题共32件,占投诉总量的69.57%;安全问题共2件,占投诉总量的4.35%;价格问题共2件,占投诉总量的4.35%;计量问题共2件,占投诉总量的4.35%;营销问题共1件,占投诉总量的2.16%;其它问题共7件,占投诉总量的15.22%。 本季度受理投诉情况按类别分析:家用电子电器类共13件,占投诉总量的28.26%;家用机械类共2件,占投诉总量的4.35%;日用百货类共16件,占投诉总量的34.78%;房屋及装修建材类共6件,占投诉总量的13.04%;服务类共5件,占投诉总量的10.87%;其它商品类共4件,占投诉总量的8.70%。 从本季度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增幅较大。 第三季度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增幅明显,共受理投诉13件,占投诉总量的28.2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而空调类产品投诉共5件,在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中占了38.46%,位居前列。 今年夏天,我县受“副高压”长期控制,持续高温,消费者购买空调的需求骤增,商家空调销售市场火爆的同时,相关问题也随之增多。消费者金先生于2006年9月3日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挂壁空调,价值2000元。金先生付完货款后,由店方负责把空调送到家并安装好。9月14日金先生开始使用空调。一小时后,金先生发现室内机出风口处有毛毛细雨般的水珠随风飘出,且越来越大,影响正常使用。金先生随即通过电话同店方取得了联系。专业维修人员立即赶到金先生家进行检查,并给予修复。9月18日金先生在使用空调过程中又出现室内机出风口处出现“下雨”现象,比上次还要严重。金先生再一次与店方取得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赶到金先生家进行检修,维修人员要将空调拆下后拿回店里维修。金先生不同意,要求调换新空调。多次同经营者交涉无果,一气之下,便投诉到县消保委。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在掌握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店方认为:空调应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才能给予调换,目前该空调只经过一次维修,故不能调换。县消保委认为:该空调在半个月内,同一故障就出现两次,且影响正常使用,应给予调换。最终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店方给金先生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空调一台。 二、商品房消费纠纷不断增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商品房的消费不断扩大,同时消费纠纷不断增多。江某等12位消费者于2003年8月与长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者应当在2004年3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购买者使用。直至2004年8月25日才将商品房交付购买者使用。交房当天,购买者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印花税、工本费等费用交给房产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360天内,将“三证”(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好。但直至2006年7月底仍未将“三证”办理好。江某等多次同开发商交涉无果,便投诉到县消保委。县消保委受理后,通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在掌握情况属实后,即刻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三证”办理好,应按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三证”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开发商认为:因绿化及附属工程工期较长,加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检查要求提高,并经多次整改,造成用户“三证”延误办理,作为开发商也没办法。县消保委认为:绿化与附属工程工期较长及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检查要求提高的证据不足,开发商以此作为“挡箭牌”来免除“三证”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应按合同给予赔偿。虽经县消保委多次调解未得到彻底解决,但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消费者与开发商一致同意提请湖州市仲裁委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湖州市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根据申请人江某等12户住户于2006年8月10日向仲裁中心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书,受理此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庭审答辩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于2006年8月18日开庭进行审理。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精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如下: 一、“三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延期时间达13个月,按合同房价款的1%赔偿,赔偿金额为16778元。 二、被申请人务必于2006年9月30日前办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按办理第一本房产证为准)。被申请人若未能按时办理,应按合同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三赔付违约金。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三、经房管处测定,产权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3%以内,符合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应按购房时的房价,补交给被申请人房款金额为34555元。 四、被申请人应收申请人补交房价款34555元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延期办理“三证”赔偿款16778元,两者之差额为17777元。此差额17777元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为逾期办理“三证”的补偿。本案仲裁费免除。 至此,这起集体投诉商品房“三证”逾期办理纠纷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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