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共一百零九条,内容有三个突出特点,即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以及对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殊责任形式作出了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
国家工商总局《通知》的印发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伙企业的登记行为,使基层登记机关更好地贯彻《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和服务工作。《通知》对登记管辖、企业名称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登记范围进行了细化,并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问题以及变更登记和分支机构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补充,同时,按照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定了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
(中国工商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