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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列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至 2007年 9月30 日年检补检截止日期,尚未办理 2006 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详细企业名录请查看附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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