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有关具体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427元/月调整为每人469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3元/月调整为每人47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2元/月调整为每人24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92元/月调整为每人427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0元/月调整为每人43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0元/月调整为每人22元/月。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