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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6年12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有关具体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427/月调整为每人469/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3/月调整为每人47/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2/月调整为每人24/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92/月调整为每人427/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0/月调整为每人43/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0/月调整为每人22/月。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从20071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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