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5年度
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人资格、经营资格依法终止,并应将营业执照缴回原登记机关。其中,公司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清算组织负责清算。被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属于公司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公司企业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附:
2005年度未年检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